(2015)甬东商初字第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威豹与原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威豹,原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208-2号原告:戴威豹。被告:原文雄。关于原告戴威豹与被告原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威豹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戴威豹负担。审 判 长 朱 林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