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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威豹与原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威豹,原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208-2号原告:戴威豹。被告:原文雄。关于原告戴威豹与被告原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威豹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戴威豹负担。审 判 长  朱 林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