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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冯艳霞与被告孟凡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霞,孟凡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冯 艳 霞 与 被 告 孟 凡 富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冯艳霞,女,196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经常居住地前郭县长山镇四克基村。被告:孟凡富,男,196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经常居住地前郭县长山镇四克基村。原告冯艳霞与被告孟凡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艳霞到庭参加诉讼。孟凡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艳霞诉称:冯艳霞与孟凡富均系再婚,双方于1997年9月20日依法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再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4年9月4日起诉到前郭县法院要求与孟凡富离婚,于2014年11月12日经法院审理驳回冯艳霞的诉讼请求。现冯艳霞与孟凡富已经分居六个月之久,无法继续一起生活。请求判令冯艳霞与孟凡富离婚,共同财产三间砖瓦房、存款1万元、2014年和2015年1.6垧玉米收入,要求分割。孟凡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冯艳霞与孟凡富于1997年9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2014年9月4日冯艳霞起诉到前郭县法院要求与孟凡富离婚,2014年11月12日经法院审理,驳回冯艳霞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冯艳霞与孟凡富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冯艳霞要求与孟凡富离婚,孟凡富未答辩,冯艳霞提供其再婚前儿子的证人证言,证明冯艳霞与孟凡富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与冯艳霞系近亲属关系,又没有其他佐证证明证言的真实性,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冯艳霞没有提供与孟凡富感情已经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冯艳霞与孟凡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准予冯艳霞与孟凡富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艳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