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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夏百佳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美霞、张锦树、董金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范瑞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纪,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美霞,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系银川市兴庆区美霞木材经销部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锦树,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董金武,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2059110.99元(含执行费22764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美霞、张锦树、董金武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