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5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振举与谢虎、刘业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举,谢虎,刘业东,祁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80-3号申请执行人高振举,居民。被执行人谢虎,居民。被执行人刘业东,居民。被执行人祁国梁,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虎在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山亭区支行账号62×××06、21×××09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