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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7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松、吕书忠与被告范智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松,吕书忠,范智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759-2号原告吕松,男,生于1986年2月1日,汉族。原告吕书忠,男,生于1954年6月13日,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寒存,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智涛,男,生于1992年10月9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和商务内环交叉口奥元世贸大厦五楼。本院已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75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范智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5BF**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范智涛缴纳保证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范智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5B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