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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邮政局与李广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邮政局,李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80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邮政局,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北路482号。代表人王增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玲,。被执行人李广庆。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李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李广庆所的轿车拍卖,因无人竟买,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邮政局申请以流拍底价抵顶债务,流拍低价47250.00元,扣公告费2000元,评估费1000.00元;被执行人李广庆轿车一辆抵顶债务44250.00元;剩余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