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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于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于某某,女,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吕某某,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