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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汪亚超与殷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超,殷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74-1号申请人:汪亚超,系六安市万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殷光成,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殷光成或其配偶赵宏(342401198210011942)银行存款16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