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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12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1月1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6日被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鄂洪湖刑初字000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5)鄂洪湖刑初字000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肖力博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