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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小云与陈文卫、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云,陈文卫,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周小云。委托代理人:金跃林、叶丽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卫。被告: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智敏。委托代理人:吕建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郑杰、李桥。原告周小云诉被告陈文卫、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跃林、叶丽亚,被告双飞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华,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陈文卫驾驶浙G×××××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温寿线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汀村加油站地段时,撞到了周小云及周小云推行的无牌号人力三轮车,造成车损及周小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陈文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小云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周小云系金华市多湖街道潭头村村民,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64天,花去医疗费52975.46元。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浙G×××××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并保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五、司法鉴定结论: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周小云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时间3个月、营养时间3个月。六、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浙G×××××号车系被告双飞运输公司所有,陈文卫系该公司驾驶员。七、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的损失扣除40000元已付款后,尚应赔偿146436.36元。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周小云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保单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金华文荣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各一份、挂号费票据四张、医疗费票据七张、收款收据一份;施救费票据一张;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鉴定费发票二张;交通费发票二页。八、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陈文卫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双飞运输公司答辩称,肇事车辆系我公司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并保有不计免赔险。事故中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陈文卫系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在交警队缴纳事故押金4万元。被告双飞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交事故押金单票据一份。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答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并保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请,医疗费应扣除4242非医保用药;营养费过高,以低值计算60天;残疾赔偿金年限计算错误,应为1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以9000元为宜;护理费计算错误,应区分住院与非住院期间,住院期间认可150元/天,出院后以122元为标准,参照30%的护理依赖程度。施救费不予认可。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九、原告各项损失:1.医疗费:52975.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30元/天×64天);3.营养费:5580元(62元/天×90天);4.护理费:10640元(150元/天×64天+40元/天×26天);5.交通费:1280元(20元/天×64天);6.残疾赔偿金:87178.5元(19373元/年×15年×30%);7.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8.施救费:1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8693.96元。十、被告垫付款情况:被告双飞运输公司为原告周小云垫付医疗费40000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所作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双飞运输公司赔偿。由于被告双飞运输公司已为原告周小云垫付40000元医疗费,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后,余款可由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代替原告直接返还给被告双飞运输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周小云损失合计人民币168693.96元。其中,支付给原告周小云1313**.96元,返还给被告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37344元。二、驳回原告周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长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