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司马和祥与司马佳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和祥,司马佳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司马和祥。被告司马佳维。原告司马和祥诉被告司马佳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司马和祥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马和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司马和祥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