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顾宏建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宏建,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750号申请执行人顾宏建。被执行人张国华。申请执行人张留圣(胜)与被执行人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泰黄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莫城支行有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3000元,并依法冻结了该银行账号,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黄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