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奥宝莱电气电子厂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奥宝莱电气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顶鑫,总经理。被告:中山市古镇奥宝莱电气电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揭英营。原告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奥宝莱电气电子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定于同年8月10日15时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优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超华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