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谌勇兵与唐国良、顾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404号原告谌勇兵,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冯吉,上海市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市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国良,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顾建花,女,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勇兵与被告唐国良、顾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谌勇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7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168.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谌勇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倪水芳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