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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刁金荣与刁金宝、刁金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金荣,刁金宝,刁金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刁金荣,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冯丹丹,女,汉族,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收法律文书,参与庭审,辩论。被告:刁金宝,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刁金财,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金荣诉被告刁金宝、刁金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刁金荣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金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刁金荣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