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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839号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幢。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审 判 员  姜 红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