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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白风玲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风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3号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裙楼3层。法定代表人曲双喜,总经理。被告白风玲,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水木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岩、白风玲、常君、太原市鑫海日升科贸有限公司、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宋旭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白风玲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风玲银行存款三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