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耀春、程玉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耀春,程玉芳,郭焕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731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被告张耀春。被告程玉芳。被告郭焕昭。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耀春、程玉芳、郭焕昭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