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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桂芳等与祝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张进洪,张雨婷,祝文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杨桂芳,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张进洪,男,194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张雨婷,女,200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理人:杨桂芳,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文君,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芳、张进洪、张雨婷诉被告祝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芳、张进洪、张雨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芳、张进洪、张雨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芳、张进洪、张雨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桂芳、张进洪、张雨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