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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216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某某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4月13日由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7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某某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斌、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日6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鄂D526**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张某某,行驶至某某县万庾镇黄山村地段高速公路洞口,准备进洞口时,遇被害人肖某某驾驶鄂D5K1**二轮摩托车迎面驶出洞口,因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肖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肖某某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VII级伤残,赔偿指数为42%。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月6日主动到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另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肖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对徐某某的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树平人民陪审员  范文逵人民陪审员  陈黎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