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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支厚与惠建雄、王翠翠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支厚,惠雄建,王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76号申请人杨支厚,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贺家川镇后杨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8********。被申请人惠雄建,男,年龄不祥,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胜利中巷*号,系陕KPA1**小轿车所有人,被申请人王翠翠,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系陕KPA1**小轿车驾驶人,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4********。申请人杨支厚诉被申请人惠雄建、王翠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支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翠翠驾驶的惠雄建所有的陕KPA1**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支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翠翠驾驶的惠雄建所有的陕KPA1**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