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小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石会武与郭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会武,郭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41号原告石会武,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保亮,男,194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会武与被告郭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会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