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熊庭凯与鄂尔多斯市气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814号熊庭凯,男,1937年3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委托代理人熊世军,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康巴什。被告鄂尔多斯市气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46223806-4。法定代表人,李春筱,该局局长。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北9号。委托代理人:张翔明,赫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庭凯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气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廷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