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魏树荣与肖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荣,肖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魏树荣,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肖一彬,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树荣诉被告肖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树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一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树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己减半),由原告魏树荣负担。审 判 长 杨顺成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人民陪审员 罗元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