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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魏树荣与肖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荣,肖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魏树荣,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肖一彬,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树荣诉被告肖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树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一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树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己减半),由原告魏树荣负担。审 判 长  杨顺成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人民陪审员  罗元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