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傅伟庆、胡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傅伟庆,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负责人陈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伟庆。被执行人胡小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被执行人傅伟庆、胡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胡小平、傅伟庆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56626.04元,计算至2014年5月26日的利息5471.34元、罚息360.88元、复利127.77元,合计162586.03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执行人胡小平、傅伟庆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9503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胡小平、傅伟庆提供抵押的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9幢10、305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191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331元,由被执行人胡小平、傅伟庆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信息,本案抵押房产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本案未执行到位175420.0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