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骆泽金与XX广、骆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泽金,XX广,骆强,XX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骆泽金,居民。被告XX广,居民。被告骆强,居民。被告XX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泽金诉被告XX广、骆强、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泽金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骆泽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