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92年5月1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5日生,甘肃省漳县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