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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骁与盐城市游泳馆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游泳馆,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进,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志,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骁,居民。法定代理人陈炳南(系陈骁之父),居民。法定代理人王淦凤(系陈骁之母),居民。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市游泳馆与被上诉人陈骁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盐城市游泳馆。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