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昌明与曹仁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昌明,曹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肖昌明。被执行人曹仁俊。肖昌明与曹仁俊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6)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科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贤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