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民三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三初字第6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马某,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杜某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王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丁彦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