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长执字第23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长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共计8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且自愿承担执行费1100元,并��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