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颖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颖,女,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某区,大专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捉获,次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颖在其租住的本市九龙坡区××大厦17-6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将净重0.47克的毒品冰毒1包及净重0.09克的毒品麻古1颗卖给购毒人员陈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还从该房间卧室床头柜下层查获“南京”烟盒内的净重9.32克的毒品冰毒1包,从该房间客厅茶几下层查获“胖大海”铁盒内的净重分别为1.75克、1.21克的毒品冰毒2包及净重0.4克的毒品麻古1包。经检验,从上述查获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查获的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提取、搜查、称量等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相关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颖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颖在其租住的本市九龙坡区×号一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47克的毒品冰毒及1颗净重0.09克的毒品麻古卖给购毒人员陈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除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及被告人黄颖作案用的通讯工具手机1部外,还从被告人黄颖租住的该房间卧室床头柜抽屉里查获“南京”烟盒一个,内装有净重9.32克的毒品冰毒1包,从该房间客厅茶几下层查获“胖大海”铁盒一个,内装有净重分别为1.75克、1.21克的毒品冰毒2包及净重0.4克的毒品麻古1包。经检验,从上述查获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查获的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启封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人身检查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检材提取笔录,鉴定相关文书,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及黄颖租住房屋门牌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强制措施材料,证人陈某、赵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黄颖被公安机关捉获时已怀孕。该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质证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疗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颖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24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青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骆中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