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丙营与陈岩文、陈加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丙营,陈岩文,陈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谢丙营。被执行人陈岩文。被执行人陈加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丙营与被执行人陈岩文、陈加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岩文、陈加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被执行人陈岩文、陈加春交纳执行款2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24元,执行费用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加春有苍南县龙港镇新渡街572号房屋一间,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准备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岩文、陈加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岩文、陈加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