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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与君悦商务会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科右中旗君乐商务会馆,赵子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姜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明,科右中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立成,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科右中旗君乐商务会馆,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张亚辉,职务经理。被告赵子辉,现住科右中旗。原告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科右中旗君乐商务会馆(下称商务会馆)、被告赵子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项思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明谢立成、被告商务会馆的法定代表人张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子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司诉称,原告是供水企业,2012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共拖欠水费22305.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给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水费22305.5元,并支付滞纳金和罚金计112306.99元。被告商务会馆辩称,2013年11月12日,因自来水管爆裂,原告口头免除2013年11月、12月份水费,被告商务会馆是2012年8月份才开的,2012年没有拖欠水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为被告商务会馆进行供水,被告商务会馆共拖欠水费22305.5元,即2012年8月拖欠水费3192元、2013年5月拖欠水费6821.5元、2013年6月拖欠水费5519.5元、2013年9月拖欠水费4028.5元、2014年10月拖欠水费735元、2014年11月拖欠水费1053.5元、2014年12月拖欠水费95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商务会馆下达催缴水费通知单,被告商务会馆拖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商务会馆供水关系成立,被告商务会馆拖欠水费22305.5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即七枚水费发票及两枚催缴水费通知送达签收单在卷佐证,原告要求被告商务会馆给付水费22305.5元的诉讼请求,与事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拖欠水费的是被告商务会馆,被告商务会馆的组成形式是张亚辉个人经营,而非被告赵子辉经营,原告要求被告赵子辉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和罚金112306.99元,被告商务会馆不予认可原告要求的滞纳金和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关于滞纳金、罚金的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冲突,不应适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和罚金112306.99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商务会馆拖欠水费已构成违约,本院酌情调整被告商务会馆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科右中旗君乐商务会馆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水费22305.5元;二、被告科右中旗君乐商务会馆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违约金4000元;三、被告赵子辉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2元由其中2534元由原告科右中旗自来水公司负担,458元由科右中旗君乐商务会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思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芝楠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76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184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