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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仁善与金顺女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仁善,金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南仁善,女,朝鲜族。被告:金顺女,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仁善与被告金顺女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仁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南仁善负担。审判员  崔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