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仁善与金顺女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仁善,金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南仁善,女,朝鲜族。被告:金顺女,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仁善与被告金顺女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仁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南仁善负担。审判员 崔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