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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158号上诉人魏玉阁。被上诉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文。上诉人魏玉阁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玉阁上诉称,一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系亮甲峪村村民,亮甲峪铁矿是村集体企业,铁矿承包的收益多少直接和村民的收入有连带关系,另上诉人和村民多次联名上访,被上诉人是上诉人上访过程中的行政官员,所以说上诉人具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主体资格。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和渎职行为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迁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经过审阅原审卷宗,本案所涉行政行为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的影响。故起诉人魏玉阁亦不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姚凌峰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