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季丹与张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57号原告季丹。委托代理人周双虎,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丹与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季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