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身份证号码×××1259。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34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智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