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贤树与李玉钢、刘玉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周贤树,男,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玉钢,男,汉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刘玉洁,女,汉族,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周贤树与被执行人李玉钢、刘玉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贤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2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玉钢,刘玉洁的存款、车辆、房屋、股权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划拨李玉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的存款1160元至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贤树。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周贤树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周贤树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哲国执行员 :朴青龙执行员 :王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