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风华建筑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帮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风华建筑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许帮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08号原告:芜湖市风华建筑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帮全,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原告芜湖市风华建筑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帮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宣城市,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古泉镇。被告许帮全2014年11月16日签署的《芜湖市风华建筑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收销售款余额确认书》关于“由风华建机销售公司选择管辖区域”的约定应属对管辖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赵 滨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