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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明诉被告建平县昌隆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明,建平县昌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3161号原告于晓明,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跃占,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县昌隆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明诉被告建平县昌隆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