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益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