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