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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顾彬与被告师存红、师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彬,师存红,师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顾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存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师建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海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顾彬与被告师存红、师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师建喜已于2015年8月4日向河津市工商投诉,河津市工商局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审查,现该案正在查处之中,且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工商局的查处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