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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其岭棉业有限公司与李其岭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其岭棉业有限公司,李其岭,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先建,杨广辉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247号原告:河北其岭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韶,总经理被告:李其岭被告: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先建,董事长被告:全先建被告:杨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其岭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其岭、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先建、杨广辉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其岭、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先建、杨广辉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其岭、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先建、杨广辉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