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全新与吴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全新,吴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原全新,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被执行人吴新义,男,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原全新与吴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吴新义应支付原全新砖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吴新义负担。判决生效后,原全新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新义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新义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31日将执行款57958元扣划至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原全新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187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758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