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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余自由与卢文明,卢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自由,卢文全,卢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30号原告余自由,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卢文全,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卢文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自由诉被告卢文明、卢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自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自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自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自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余自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