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桂梅与被告白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梅,白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吕桂梅,现住址前郭县。被告白玉柱,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桂梅与被告白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