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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桂梅与被告白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梅,白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吕桂梅,现住址前郭县。被告白玉柱,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桂梅与被告白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