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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日海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贵,阮怀岭,左飞,张东旭,王飞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53号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306062-3。法定代表人:钱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广照,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洋,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东旭,总经理。被告: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告:安徽日海电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阮怀岭,总经理。被告: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左飞,总经理。被告:谢春贵。被告:阮怀岭。被告:左飞。被告:张东旭。被告:王飞平,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春贵,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日海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贵、阮怀岭、左飞、张东旭、王飞平、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日海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贵、阮怀岭、左飞、张东旭、王飞平、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银行存款12634436.43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日海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贵、阮怀岭、左飞、张东旭、王飞平、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银行存款12634436.4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