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文瑞、姬传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文瑞,姬传艳,黄学阵,刘千林,汤计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华南村。法定代表人吴建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居民。被告王文瑞,个体户。被告姬传艳,个体户。被告黄学阵,个体户。被告刘千林,个体户。被告汤计领,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瑞、姬传艳、黄学阵、刘千林、汤计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