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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燕珊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燕珊,女,1969年5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燕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开始,被告人李燕珊在其位于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菜市场处的家中放置二台麻将桌并提供麻将供人赌博,每次每台麻将桌抽水人民币20元。2013年11月1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李某庭、李某文、李某展、王某珍,被告人李燕珊则趁机逃跑。至被查获,共有20多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博,被告人李燕珊从中牟利3000多元。被告人李燕珊于2014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燕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民、李某丰的证言,证人李某庭、李某文、李某展、王某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燕珊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珊无视国家法律,为��取非法收入,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燕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燕珊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燕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李燕珊的非法牟利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子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雁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